新闻发布
2020年9月15日
2016年11月,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市的一个生产,销售带有三菱商标假冒FA产品的团伙(以下称该团伙)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继2018年11月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一审胜诉后,本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也判决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胜诉。
该团伙从2012年左右开始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三菱电机可编程控制器,AC伺服器,变频器等FA产品,2016年5月,该团伙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在另外提起的刑事诉讼中被判有罪,并责令其销毁假冒产品及生产设备。在本次判决中,法院认定该团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其向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支付侵权赔偿金。
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知识产权,损害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品牌价值,还给误购质量低劣假冒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方面的隐患。为了能够让消费者放心使用三菱电机产品,三菱电机一直秉承着对假冒产品零容忍的态度,配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对制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1.被告 | 制售假团伙(广州菱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龙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欧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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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产品 | 被告生产,销售的可编程控制器,AC伺服器,变频器等 |
3.对象权利 |
商标权:“三菱”,“MITSUBISHI”,“![]() |
4.请求内容 | 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并对其侵权行为登报道歉 |
5.法院 |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6.判决日 | 一审判决:2018年11月8日 二审判决:2020年7月31日 |
7.判决内容 | 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266万元 为了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登报道歉※ ※登载于2020年9月1日的广东省《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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